本文目录一览:
- 1、德国是什么法系
- 2、我国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 3、行政法的中西方比较
德国是什么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极为广泛,在欧洲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在英国,苏格兰受罗马法影响较大。
德国是个大陆法系国家,素以“法制健全”著称。无论哪个行业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德国人赴外就业或者外劳引进方面也不例外。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德国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大陆法国家,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
我国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律主观: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区别是: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现已代替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现已失效。
内容不同,物权法肯定要体现不同国家、地区的特色的。在罗马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役权、永佃权、地上权。
中国自古就有成文法传统,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德国人相近,以及中国受到邻国日本的影响。最根本的原因是《德是民法典》在质量上的优越性。旧中国继受《德国民法典》并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
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注重立法技术的应用,其语言比较抽象和概括,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行政法的中西方比较
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法律分类不同。
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第二,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三,法律保留原则,即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