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程序性规定划分为简易程序
- 2、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法条
- 3、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规定划分为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界定如下: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可以变为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法条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的原则;合理行政的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程序性原则
1、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
3、程序性原则 教学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诸子系统的排列组合具有程序性特点,即诸子系统有序地成等级结构排列,且前一子系统制约、影响着后一子系统,而后一子系统依存并制约着前一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