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郑州的律所有哪些
- 2、求郑州著名律师的人名和电话
- 3、北京民间债务律师咨询
- 4、业务员与公司之间的欠款问题
郑州的律所有哪些
1、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前十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文丰律师事务所、千业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天基律师事务所、国银律师事务所、仟问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国基律师事务所。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国内第十五家分所,在业界内外享有广泛盛誉,2021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3、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金学苑律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
4、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于1992年成立于北京,是中国成立早、规模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的全球服务团队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超过125个地区,为个人及公共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5、好。根据企查查查询显示:河南向恒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包括诉讼、非诉讼、法律顾问等,员工工资在6000元至8000元之间,缴纳五险一金,有节假日福利,带薪年假等。河南向恒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律师团队,口碑好。
求郑州著名律师的人名和电话
1、郑州律师电话联系方式:0371-60150148。
2、执业理念: 诚恳务实,尽心尽责孟戈律师业务知识扎实,热爱律师工作,有很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该律师勤学敬业,办理案件认真负责,秉承诚恳务实的执业心态,深受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
3、建议找郑州席贯明律师,刑事辩护席律师比较专业,席律师和他所在的律师团队在郑州负有盛名。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团队智慧,深得当事人信赖,席律师始终坚持法理的研究和实践,办理了不少大型的刑事案件,有问题可以咨询下他。律师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北京民间债务律师咨询
欠款不还可以找律师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协商方式,如果欠钱不还的,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协商分期还款等。这种方式比较便捷,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诉讼方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债权人索要无果,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小时律师在线咨询电话是12348。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般的判决:法院一般会判决债务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具体推荐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
作为民间借贷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起诉,可注意诉讼时效以及利息是否符合标准。推荐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其律师团队为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
简介:郑爱利律师,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嘉安律师团团长。执业3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及实践经验。擅长房屋买卖纠纷、拆迁补偿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及土地转让纠纷等法律业务。
业务员与公司之间的欠款问题
法律分析:不合法,业务员无需承担客户所欠的欠款,但公司起诉客户时,需要业务员作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这已经是两码事了,欠薪已经属于劳务纠纷,可以走仲裁或者诉讼。私自截留货款属于侵占公司财务,是犯法的,要坐牢的。法律分析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分析:公司货款收不回来,属于公司与购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业务员无关,业务员不承担责任。不过,如果业务员在拓展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货物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业务员欠公司货款的情况下也要依法偿还,或者业务员可以跟公司之间约定,欠下的这笔货款可以从工资当中逐步扣除。双方之间存在着的劳动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是相互不挂钩的,如果业务员拒不偿还,公司可以申请仲裁或是起诉。
没有过失、轻微过失,业务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货款收不回来,属于公司与购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业务员无关,业务员不承担责任。业务员在拓展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货物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