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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周山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行政事实纠纷上诉案
1、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xxx自愿赔偿给乙方xx各项损失共计xxx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xxx元)。
2、交通和解协议书1甲方:乙方:事故经过:20xx年12月22日0时许,甲方驾驶黑___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在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依兰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
3、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4、公安局可以设立看守所,但派出所只能短暂的拘留,这个是特别的区别,公安局大派出所一个级别。
5、未报警或在等待交通警察到来的阶段,如果有事故任意一方离开现场,则属于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个责任不以前置条件灭失,也就是说不管事故责任在哪一方,只要一方逃逸,那么事故的责任就自然划归逃逸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