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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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都有哪些?

法律主观: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提出专利是无效的抗辩;侵权行为已过诉讼时效或者追诉时效的抗辩;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抗辩。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如下:专利无效抗辩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目前,对中止诉讼的条件把握得比较严。有的案件可要求被告提供中止诉讼保证金。

法律主观:首先、由于专利纠纷属于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官司,因此,建议聘请有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咨询或者代理诉讼会比较有利。其次、通常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进行抗辩: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成立要件:一是抗辩主体仅限于使用者、许诺销售或销售者;二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三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在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抗辩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证明被指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设计存在差异。您需要指出该产品的外观与专利设计有明显不同之处。

专利功能性描述

1、上述为功能限定,根据描述该方波发声器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具体的电路结构,所以该种限定是专利法允许的。

2、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功能与技术方案相结合的共同体---你的技术方案(可以穷举涵盖)实现了你的功能,即受专利保护。但,用其它方案实现你的功能,或你的技术方案被用于其它功能(如使用对象),就不在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了。

3、不需要介绍功能和作用,本身权利要求就是技术方案,能用技术特征描述清楚的,就不要加功能性的描述,这样会带来其他问题,比如如果功能描述的太多太细,会限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使得保护范围缩小。

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2)

1、第二十二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2、法律主观: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或什么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咨询等内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同时技术合同又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不同的类型。

3、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6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支持方式 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