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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案子服刑后还会判刑吗
1、但是针对之前判决过的犯罪事实不会重新处罚。我国刑法实行“一事不再罚”原则,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判决做出了处罚,就不会再针对这个犯罪事实重复处罚。一案判刑后,发现新罪,还会再判的,应当重新审判,然后数罪并罚。
2、犯人都已经服刑了不可以重新再判刑,除非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证明原来量刑过轻。
3、法律分析:可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4、法律分析:不会的,没有新情况或新证据,一般不能重新审判。
5、不会的,除非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证明。再者说,这里还有个公安机关管辖权的问题。所以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问题。法律上有个原理叫一事不可二罚,或禁止重复处罚。
刑法中的禁止双重评价原则指的什么
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两次。举个例子,一个人一枪把人打死了,但同时把他穿的那件价值20万的貂皮大衣给打穿了,那么他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破坏财物罪,但法院在审判时只能判决其故意杀人。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 犯罪构成 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立法与司法原则说。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定罪量刑的司法原则,也是一项立法原则。
罪行均衡原则即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一,基本含义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自首和认罪认罚能重复评价吗
1、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2、法律主观:自首认罪认罚减刑,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这一规定,需要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之间并非排斥关系,二者存在同时适用的问题。
4、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认罪认罚与自首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如何理解与适用
1、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这一规定,需要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之间并非排斥关系,二者存在同时适用的问题。
法律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1、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立法的目的、范围以及适用对象、条件等因素来划分的。一般法通常具有较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更为抽象的规范,而特别法则更为具体,其规定适用于特定的对象或者情形。
2、特殊法效力优先。通常来讲,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但在刑事法律的适用中,需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分通常采用三个标准:以法律适用的地域为标准。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个是指当一种行为既符合普通刑法的规定又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刑。普通刑法,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法。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条文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文二,只适用条文一,这也不会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