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三者无因性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区别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三者区别是概念和作用各不相同。票据:指的是具有一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一种书面证明,可以用于表示权利、债务等法律关系,如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可转让、代理付款等,具有货币交换的通用功能。
票据地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票据无因性是什么
1、法律分析: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2、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3、法律分析: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法第十条是否矛盾?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但我认为这两者是不矛盾的,理由如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取得票据的原因相分离。①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它是指票据关系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及预约关系。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是比较保守的,或者说,比较强调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