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行政行为
- 2、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 3、实际出资人如何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 4、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 5、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况
- 6、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何更改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行政行为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2、税务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
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变更和撤销,这是正确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合法。
5、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6、行政许可撤回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不等于一律不得改变或者撤回。在一定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但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和条件。
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1、法律分析: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3、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实际出资人如何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法律主观: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后应当发放出资证明书,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1、法律分析: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4、(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5、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况
1、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2、一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3、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情况属于行政复议改变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何更改
1、法律主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可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可以更正的。如果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作出后怎样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经监督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可以撤销行政处罚。或者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相关审查,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处罚决定。
4、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过法定程序都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只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5、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