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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认的法律规定
民事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某种法律地位或权利关系承认、确认,并自愿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法律上允许民事自认,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出自哪年哪月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认制度。
年5月1日实施的新证据规则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在此我们着重探讨新规中有关自认方式和自认主体的修改内容,并对新规新增的共同诉讼的自认、限制自认和自认的例外情形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认的对象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并未强调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应当为“于己不利的事实”。
当事人自认的法律规定
(4)代理自认:《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民事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某种法律地位或权利关系承认、确认,并自愿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法律上允许民事自认,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婚姻案件中,什么是当事人自认?
自认的对象只能是事实,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至于是否属于“不利于己”,《证据规定》并未加以区分。有人认为,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也可以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自认又被称为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
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以外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