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决定不服法律途径(对刑事撤案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吗?)

本文目录一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被害人对撤销案件不服...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提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只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法律主观:公安局撤销刑事案,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但是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是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申诉。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向同级(派出所的就找区一级检察院)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在7天之内说明撤案的理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叫公诉转自诉。

已立案的刑事案件的撤案方式为:如果由公安机关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

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表明案件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或者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畴。那么这时候如果受害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主张赔偿,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来主张权益。

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后我方不服还能继续追究对方责任吗?

法律分析:如果因为不满公务人员的行政决定,可以举报或投诉对方。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政府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

撤案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无权撤诉的,如果是自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则检察院依法不追诉,公安局也就不追究责任了。

视情况而定:派出所出具调解书后不可以追责。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后,一般情况是不能反悔的。

如果是轻微伤那么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1、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答复,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2、法律主观:公安局撤销刑事案,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但是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是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申诉。

3、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向同级(派出所的就找区一级检察院)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在7天之内说明撤案的理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叫公诉转自诉。

5、法律分析:如果因为不满公务人员的行政决定,可以举报或投诉对方。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政府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

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申请立案监督吗?

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2、法律主观:检察院已经批捕了,还可以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4、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如果不立案则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则应当要求公安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