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 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3、金融法的特点
- 4、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基本特点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
法律主观:金融法属于经济法。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法是国家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在金融法总称下,一般可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
国际金融法概念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调整对象的金融性与国际性的结合。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划分法律部门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据是其调整对象,辅助标准是其调整方法。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客体,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金银以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金融工具。客体即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是是行为等。由此,金融法律关系客体不仅包括股票和债券等物体,还包括和证券交易等具体行为。
只有货币才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错误的。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仅包括货币,还包括一般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也是物可以作为客体。但并非只有货币才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金融法关系的客体,其特点包括(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和其他货币单位如特别提款权、欧元等,也包括某些跨国运转的资金工具,如国际证券、大额定期存款单、国际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
金融法的特点
每种金融工具,适应交易的不同需要而各有其特殊内容,但也有些内容是共同的,如:票面金额、发行者(出票人)签章、期限、利息率(单利或复利)等。
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如下: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法律。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对这些不同的金融业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而必须根据它们的行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如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实施分行业管理。
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基本特点
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包括:主体的广泛性 客体的复杂性 内容的实践性。
2、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
3、国际金融法概念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调整对象的金融性与国际性的结合。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划分法律部门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据是其调整对象,辅助标准是其调整方法。
4、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