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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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效力都是什么

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一)实体法上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

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一方的义务是他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亦是一方的权利。据此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牵连性、是典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国法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

法律主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排除。

2、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具备四个要件:(1)须以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3)对方对其自己的债务为履行或为提出履行而请求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该要件应具备的因素有:双务合同、基于该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对待给付关系。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