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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临终抢救由患者说了算,患者本人是否有优于其家属的选择权?
深圳在临终决定权上做的大胆尝试非常好。法律规定如果病人在生前立下预医嘱不要做无谓的抢救,家属和医院必须遵守,让病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平静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
我认为这是一种比较正确而且比较人性化的决定,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与死。
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生前预嘱入法,是将救与不救以及救治到何种程度的选择权交给了患者本人,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从此不再完全取决于医生和家属。
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1、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法律分析】在我国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在变换不同身份的时候也有不同的权利。医生有医生的权利、律师有律师的权利,患者在我国同样是享有权利的。
2、②自主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务人员对自己实行的诊疗方案,护理方式,手术等情况,并且有自主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治疗的权利。③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对自己疾病的有关情况和预后情况的权利。
3、法律主观:患者的权益包括哪些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保护隐私权。
4、问题三: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有哪些 患者的权利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被提出来。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①基本医疗权。②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③知情同意权。
5、问题一:病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国际相应约定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病人的权利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 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
6、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患者合法权益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律分析: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问题二:病人享有哪四大权利 医疗保健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一般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病人的合法权利包括: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接受强制治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