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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法律分析
1、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
2、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3、法律分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同时举办多家民办学校有什么规定
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解读如下:在原则上,新增“民办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
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5、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