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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是否能执行?
1、法律分析: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认可该不动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否认该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能直接执行。
2、法律分析:只要能确定执行财产是比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强制执行。财产无法分割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但需要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物由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
3、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4、不可以的,既然是案外人,法院不会直接执行。就算是实行担保的案外人,法院要执行也是要走程序的。
5、其 二,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法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法院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
6、法律主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其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
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房产
法律主观:(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法律主观:名下一套房子法院只会查封,但是不会拍卖或者是变卖。但若是名下有一套别墅这类远超生活所必须的房产,则会被执行,并留下部分资产给被执行人用来生活。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了裁定,仍执行了相关房产,那么案外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管辖地为执行法院。
这种执行需要分情况而论。法院强制执行房子不搬的,如果房子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无法执行。如果是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可予以强制执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能执行案外人财产依据
1、但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开始恢复执行财产,除非案外人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2、法律分析: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认可该不动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否认该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能直接执行。
3、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