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法律法规(法律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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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主观:善意第三人不承担 商标侵权 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物权未经公示的,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且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特殊情形的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要是善意的第三人,当然仅仅是善意第三人还不足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也有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权利的消灭:(1)在出让物上设定第三人权利的,该项权利因取得所有权而消灭。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被告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73条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参加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行政法上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