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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解读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您好,您可以简单理解为交付借款的时候,借款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追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一方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义务不同,相应的履行地点则可能有差异。
人民法院报接收货币的一方如何确定
1、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2、法律分析:一般是标的物所在地,也就是货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此时,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货币的,则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情形,从而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文读懂合同管辖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借贷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发生时双方主体各自具体所在的地方。2,借贷双方互为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接受货币一方的住所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由双方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处理。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