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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山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供水服务中用到哪些法律法规
1、法律分析:居民生活用水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省会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2、供水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自来水供对方使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行为。而作为服务接受方,其义务主要为按时缴纳水费。
3、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4、以进一步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水服务过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出发点,对供水客户报装服务、供用水合同以及供水可靠性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以实现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供水服务的目的。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水利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型水利是指小(一)型及其以下水库、沟渠、涵闸、泵站、机电井、河道堤防及塘坝、水池(窖)等水利工程设施。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