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及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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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法律主观:不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法律主观: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种类分别有: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相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相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如下: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5、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1、法律分析:实施不安抗辩权有下列法律义务: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一方当事人行使 不安抗辩权 的,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如果其没有 证据 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3、法律主观:不安履行抗辩权作为先为给付方特有的一种权利,《民法典》规定了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和方式,其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方。

4、其义务为:(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法律主观: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不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律主观: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种类分别有: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相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相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如下: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但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

4、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不安履行抗辩权法条

法律主观:不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