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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
1、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地域性和身份性。
2、法律主观: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3、而对于村民资格的丧失,比较常见的情况,主要以下几种:(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4、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法律主观: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但不一定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空挂户现象。 事实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 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村民资格认定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
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而一些“三农”政策法规又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