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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1、效力低于法律。部门规章就是一般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
2、法律主观: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部门规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3、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统指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各自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1、法律主观: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
2、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立法的而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地方性法规就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是平级的,所以是同等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的效力等级排序如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在中国,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由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力的等级排序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约束力和保障性。它涉及法律的适用范围、遵守义务和违反后果等方面。下面将详细阐述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