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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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四个条件

1、执行异议四个条件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法律分析:执行异议的四个条件包括:主体适格、提出的法院适格、提出的时间合法、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

4、法律主观: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时间上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5、法律分析:(一)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如执行标的已被执行完毕,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必须在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1、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

5、法律主观: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6、法律主观: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 的构成要件 主体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